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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佳迪 梁云天 梁云天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

2024-04-24 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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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佳迪 梁云天 梁云天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

恩平市钦南区人民法庭

刑事二审裁定书

民间借贷纠纷(2021)桂0702民初2585号

上诉:梁某甲,男,1992年6月17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遂宁市钦南区。

被告:张某甲,女,1998年7月8日出生,汉族张佳迪 梁云天 梁云天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,住百色市钦南区。

依据本案的证据及在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,认定如下事实:梁某甲以“发借人”的身分、张某甲以“借款人”的身分签订了一份《借条》。《借条》载明:张某甲借到梁某甲95000元,定于2021年3月25近日一次付清。梁某甲签订《借条》的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,张某甲签订《借条》的日期是2021年2月6

日。梁某甲提供的汇款记录可以否认其于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6日分六笔共汇款张某甲95000元。

《借条》约定的还贷年限届至后,张某甲未还贷,梁某甲控告至本院,诉讼恳求中要求张某甲还清欠款95000元、支付刷卡手续费2700元。张某甲对梁某甲的全部诉讼恳求表示认可。

本院觉得,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。上诉梁某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,被告张某甲亦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还贷义务。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6日张佳迪 梁云天,上诉向被告出借资金95000元,被告应该根据其承诺于2021年3月25近日一次性清偿。另外,上诉在诉讼恳求中要求张某甲支付刷卡手续费2700元,张某甲当庭表示认可该诉讼恳求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六百七十九条、第六百八十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被告张某甲还清上诉梁某甲欠款95000元;

二、被告张某甲支付上诉梁某甲刷卡手续费2700元。

案件受理费2242元,减半缴纳1121元,由被告张某甲承当。

上述义务,义务人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,逾期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承当依约履行的责任;权力人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外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提交原告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原告于湖南苗族自治区桂平市高级人民法庭。

审判员杨程

主任员梁映